《韩非子》32(2 / 2)

民众的本性是好逸恶劳。安逸就要荒废。荒废就治理不好。治理不好就要混乱;如果赏罚不能在全国实行,国家事业就必定得不到发展。所以想要建立大功而难于吸引民众力量,大功是不可能期望成就的;想要搞好法治却难于改变旧俗,民众的混乱局面是不可能期望治理好的。所以治理民众没有一成不变的常规,只有法度才是治世的法宝。法度顺应时代变化就能治理国家,统治方式适合社会情况就能收到成效。所以,民众质朴的话。只要用褒贬进行控制就可以治理好;社会开化的话,只有用刑罚加以束缚才能使人驯服。时代有了发展而统治方式一成不变的,社会必然危乱;智能普遍提高而禁令规定一成不变的。国家必被削弱。所以圣人治理民众,法制和历史时期同步发展,禁令和智能水平同步变更。

能在农耕方面充分发挥力量的社会就富裕,能在战争领域充分调动力量的国家就强盛,而富强得以持续发展的,就可以称王天下。所以称王天下的途在于开创什么,阻止什么;能够阻止奸邪行为的,必能称王天下。所以称王天下的方略不是依靠外部不乱。而是依靠自身的不可扰乱。指望外部不乱而立国治民,国家就会削弱;指望自身的不可扰乱而推行法治,国家才能兴盛。所以贤明君主治理国家时,立足干不可扰乱的方略。民众以爵位为尊贵,君主权势就重。所以赏赐有功的人,把爵位赐给胜任的人。坏人就无可乘之机。专心发展实力的国家,爵位就会贵重起来;爵位贵重起来,君主就会受到尊敬;君主受到尊敬,就一定能称王天下。不事耕战而依赖私学的国家,爵位就要被人看得轻贱;爵位被人看得轻贱,君主的威望就要降低;君主威望降低的话,国家必致削弱。所以立国用民的一般法则在于:能够禁闭外势、阻塞私行而着眼于自强自力,就可以达到称王天下的目的。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 �0�2制分第五十五

原文

夫凡国博君尊者,未尝非法重而可以至乎令行禁止于天下者也。是以君人者分爵制禄,则法必严以重之。夫国治则民安,事乱则邦危。法重者得人情,禁轻者失事实。且夫死力者,民之所有者也,情莫不出其死力以致其所欲;而好恶者,上之所制也,民者好利禄而恶刑罚。上掌好恶以御民力,事实不宜失矣,然而禁轻事失者,刑赏失也。其治民不秉法为善也,如是,则是无法也。

故治乱之理,宜务分刑赏为急。治国者莫不有法,然而有存有亡;亡者,其制刑赏不分也。治国者,其刑赏莫不有分:有持以异为分,不可谓分;至于察君之分,独分也。是以其民重法而畏禁,愿毋抵罪而不敢胥赏。故曰:不待刑赏而民从事矣。

是故夫至治之国,善以止奸为务。是何也?其法通乎人情,关乎治理也。然则去微奸之道奈何?其务令之相规其情者也。则使相窥奈何?曰:盖里相坐而已。禁尚有连于己者,理不得相窥,唯恐不得免。有奸心者不令得忘,窥者多也。如此,则慎己而窥彼,发奸之密。告过者免罪受赏,失奸者必诛连刑。如此,则奸类发矣。奸不容细,私告任坐使然也。

夫治法之至明者,任数不任人。是以有术之国,不用誉则毋适,境内必治,任数也。亡国使兵公行乎其地,而弗能圉禁者,任人而无数也。自攻者人也,攻人者数也。故有术之国,去言而任法。

凡畸功之循约者虽知,过刑之于言者难见也,是以刑赏惑乎贰。所谓循约难知者,奸功也。臣过之难见者,失根也。循理不见虚功,度情诡乎奸根,则二者安得无两失也?是以虚士立名于内,而谈者为略于外,故愚、怯、勇、慧相连而以虚道属俗而容乎世。故其法不用,而刑罚不加乎僇人。如此,则刑赏安得不容其二?实故有所至,而理失其量,量之失,非法使然也,法定而任慧也。释法而任慧者,则受事者安得其务?务不与事相得,则法安得无失,而刑安得无烦?是以赏罚扰乱,邦道差误,刑赏之不分白也。

译文

凡是国土广大、君主独尊的,自来都是因为法制严厉而可以在天下达到令行禁止的。因此作为君主在划分爵位、制定俸禄时。就必须严格执行重法原则。国家太平,民众就安定;政事混乱,国家就危险。法制严厉符合人之常情。法禁松弛不符合社会实际。况且拼命出力.是民众固有的,他们的心理无非是想拼命出力去获得渴望的东西。而民众赛欢什么。厌恶什么。是由君主一手控制着的。民众喜欢的是利禄,厌恶的是刑罚;君主掌握民众好此恶彼的心理来使用民力,和实际情况个应该有差错。既然如此,那么法禁松弛,政事有失,正是由于刑赏不当。君主治理民众不能掌握法度除恶务善。这样情形一旦出观。也就等于没有法制了。

所以根据国家治乱的原理,应把致力于区分刑赏作为当务之急。要治理一个国家。没有哪位君主不实行一定的法令。然而结果却是存亡各异;君国灭亡,在于法令之中刑赏不分。进一层说,要治理一个国家。没有哪位君主实行刑赏时是不加区分的。然而有的所谓“区分”,是拿了不同标准进行区分。实际上这并不能称为真正的区分。至于明察的君主的刑赏区分,则是按统一标准进行的区分。因此明君统治下的民众都重视法制畏惧禁令,既希望不要犯罪,又不敢妄自取赏。所以说:不等到用刑用赏。民众就都服服贴贴地做事了。

因此,那种治理得最好的国家。善于把禁止奸邪作为急务。这是为什么呢?因为禁止奸邪的法律是和人情息息相通。和政理紧密相关的。既然如此,那么去掉那些不易觉察的奸邪行为要用什么方法呢?关键在于一定要使民众窥探彼此的隐情。那么又怎样使民众互相窥探呢?大致说来。也就是同里有罪连坐受罚罢了。假定禁令有牵连到自己的、从情理上看他们不得不相互监视,唯恐牵连到自己头上。不允许有奸心的人得到隐匿的机会,靠的是四下里有眼睛盯着。这样一来。民众自己就会谨慎小心而对别人进行监督。从而揭发坏人的隐秘。告奸的人免罪受常,有奸不报的人一定要连带受刑。如能这样,各种各样的奸人就被揭发出来了。连细小的奸邪行为都不容发牛,是靠暗中告密和实行连坐所起的作用。

对法律整饬得极其严明的君主,依靠的是法律条文而不是一二人才。因此有办法的国家,毋需名扬四海。就能无敌于天下,国家得到治理,这都是是依靠法度的缘故。丧失主权的国家,让敌兵公开地在境内活动而不能予以防御机制止的原因,在于只凭一二人才而没有法术,自取灭亡,是人为的因素在起作用;进攻别国,是法术的力量在起作用。所以在有办法的国家里。总是排斥空谈而仟用法术。

凡属和有关条例存关奈例曲相附会的虚功是难以识破的,凡属经花言巧语掩饰的错误是难以发现的;因此。刑赏易为表里不一的情况所惑乱。所谓依据条例而难以识别的功勋。就是奸功;臣下那些难以发现的过失,就是失根。依据条例则不能发现虚功.仪依常情判断就发现不了奸情。这样一来。刑罚和赏赐怎能不双双产生差错呢?因此,徒有虚名的功臣在闰内捞得声誉,夸夸其谈的说客在国外巧取私利,结果愚妄、怯懦、暴庆、巧诈的种种人物串通一气,用虚无的道理迎合世俗、取悦社会。所以那些国法得不到执行,而罪不容诛的犯人得以逃脱刑罚的制裁。这样的话,刑罚和奖赏怎么会不发牛歧异?事实本来摆在面前,但按常理推断却失去了正确度量。度量发生差错,并不是法度造成的;尽管法制业已明定,但依靠的却是私智。放弃法制而依靠智慧,那么接受任务的官员怎能把握要领?事务要领与事务本身统一不起来。那么法令哪能不出差错,而刑罚又哪能不趋烦乱?因此,赏罚混乱不堪,国法错误百出,是由于刑赏区分不明。�0�2 �0�2